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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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項或
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給付
之條件(如無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
益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
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用、其他
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
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十)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
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非固定」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之警語。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且呈現篇幅最多不
超過八頁 A4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