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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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
第 16 條
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保險業應於寄發
保單予要保人前執行確認程序:
一、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險、
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或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者。
二、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完成投保且保期接續者。
三、要保人透過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者
。但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身分驗證或確認作業違反相關法令而經主管機
關處分,未提出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程序,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屬於新保戶者,且非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申請帳號密碼
者,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
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應抽樣百分之二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
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須百分之百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
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如電
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保人知悉保險
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情形,如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除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外,
保險業應補寄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並留存紀錄或軌
跡。
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
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第二項之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