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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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6 條
保險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定期對負責人兼任內部職
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保險業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