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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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六、因本商品於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被保險
人離職或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時,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得依規定辦理移轉,為求週全,保險公司送
審本類商品時,應對其電腦資訊系統預為妥善規劃。
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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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