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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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
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
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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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