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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第 16 條
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 前項投資執行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 二、各類資產項目之持有部位。 三、未來短期之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