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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16 條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 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