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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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6 條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
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
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在職訓練: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
業務專業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
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
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
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
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