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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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十六、保險業符合附件二所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符合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附件一所列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並得降低前點第一項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二)符合消極指標之一者,減少附件一所列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並提高前點第一項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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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