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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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6 條
保經代公司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
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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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