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6 條
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金融機構首次申辦,經身分核驗後,由金融機構完成身分登錄
,並在客戶設備內進行生物特徵設定或綁定、產生 FIDO 金鑰對、私
鑰妥善儲存於客戶設備內及公鑰儲存於金融機構之 FIDO 伺服器。
二、信物管理:
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第三點
與第四點之要求,核驗身分後辦理註冊與信物管理作業。
三、身分驗證:
應採用客戶所指定之設備及其生物特徵進行 FIDO 驗證與遵循「金融
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第五點之要求。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