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1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
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