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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6-1 條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 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 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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