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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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
第 16-1 條
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
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
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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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