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六之一、建議書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之試算,應以表列方式清
楚明列投保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及實際用於投資之保費金額,並
明列在不同投資報酬率假設下,未來各保險年度每年將收取之
費用、期末保單帳戶價值、身故保險金及解約金。前揭應揭露
之費用,至少應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前項投資報酬率假設,應依第八點第三款所定投資報酬率舉例
原則辦理。
保險業就保戶申請投保本商品後經加費承保者,應按加費後之
費率重新出具建議書,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並對保戶
充分說明對其權益之相關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