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第 16-1 條
保險業自行投資有價證券,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應作成紀錄 ,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投資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應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