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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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6-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
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
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
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
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保
險業於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於報經總公司同意後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