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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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百六十、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消極管理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確有相關
管理成本,應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得另外收取。
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
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投資資產管理
費用(不包括全權委託帳戶之保管費),應自委託投資資產投
資標的實際投資配置日起始得收取。
前項實際投資配置日係指首次配置至現金或約當現金(包括存
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外部位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