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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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 
一六二、保險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人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保險
        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款: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與揭露週期。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收費標準。
    (六)死亡保險成本或最高死亡保險成本。
    (七)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
    (八)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
    (九)解約金之給付。
    (十)部分提領(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付。
    (十一)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額度限制。
    (十二)保險費投入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計算及計息方式。
    (十三)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配及給付方式。
    (十四)寬限期間、停效與復效。
    (十五)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借額度。
    (十六)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有關保險給付、
            投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處理。
    (十七)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連結外幣之投資標的適用)。
    (十八)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十九)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二十)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含評價日之決定)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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