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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65-2 條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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