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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67 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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