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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章程及投保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5 日
第 17 條
被保險人簽單後調動至兵災保險較高費率或較低費率之地區服務時,應補 繳或退還此項保險保費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