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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17 條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核 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 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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