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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7 條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 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 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