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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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17 條
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
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或
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本
條人員如為外國人士,得選擇參加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內部稽核之訓
練課程。
首次擔任保險業國內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
除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前項第二款者,並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
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一項,
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報總稽
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