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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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7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
(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