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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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7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日(不得少於五日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