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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17 條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