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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17 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 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 書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 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 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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