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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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7 條
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易於使用且安全之付款機制。
保險業應提供下列付款資訊:
一、單一或可供選擇之付款方式。
二、各種付款方式之安全性。
三、如何正確且有效使用該付款方式。
四、對各種付款方式之安全性應設風險警語。
保險業應協調合作之金融機構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消費者解決與保險業間
因未授權交易或其他有瑕疵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爭議。未經消費者授權之交
易,除消費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消費者不須負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