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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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
十七、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一) 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二)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所列經營政策及各項作
業程序等。
(三) 符合辦理本項業務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未受主管機關處分部分
免) 。
外國人身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
應檢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外國人身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其總公司之資本適足
率與長期信用評等並應分別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