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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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七、保險公司應提供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特性摘要說明書予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 宣告利率之定義。
(二)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方式及適用期間。
(三) 年金帳戶價值、最低保證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與說
明。
(四) 閉鎖期之定義及說明。
(五) 有關退休金開始給付之規定。
(六) 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 預定利率之定義。
(八) 轉換費用之定義或範圍。
(九)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之移轉情形。
(十)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並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之處
理方式,包括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等。
(十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之欄位。
(十二) 其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三) 其他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關說
明。 (例如,如提供保證期間或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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