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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第 17 條
保險業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 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新臺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罰款; 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