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7 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
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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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