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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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7 條
各會員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制訂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受理申訴之程序、回應申訴之程序及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各會員應定期分析客戶申訴原因,並檢討修正其內部作業準則或處理程序
。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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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