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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17 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 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 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評議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 為兼任。 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