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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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17 條
各會員公司電腦系統應加強日誌紀錄管理,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評估各系統產生之事件日誌紀錄(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事件類型、發
生時間、發生位置、使用者身分識別等資訊)之保留機制。
二、第一類、第二類電腦系統日誌應至少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紀錄至少需保留 180 天。如涉及個人資料之日誌紀錄者,保留期
限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事件日誌應設有存取限制,並應用適當方式確保完整性;另應依據
事件日誌紀錄之儲存需求配置容量,且定期將日誌紀錄送至原系統
外之其他系統進行集中管理,或建置日誌伺服器等相關方案滿足以
上需求。
(三)應定期審查系統管理者活動以識別異常或潛在資安事件並保留紀錄
,設定合適告警指標並定期檢討修訂;或將相關事件日誌納入資訊
安全事件之監控管理機制範圍。
(四)應訂定日誌處理失效之告警及應處機制。
(五)系統內部時間應定期進行基準時間源進行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