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
十七、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保險業應
於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執行確認程序:
(一)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
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或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者。
(二)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完成投保且保期接續者
。
(三)要保人透過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金融行動
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投保及身分驗
證作業者。但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身分驗證或確認作業違反相關法
令而經主管機關處分,未提出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
此限。
前項確認程序,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屬於新保戶,且非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申請帳號密
碼者,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
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應抽樣百分之二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
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須百分之百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
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
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
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如電話聯
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除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外,保險業應補寄
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並留存紀錄或軌跡。要
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
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