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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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7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
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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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