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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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17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保單週年日(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
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不得
晚於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
在申請日○○日(不得高於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
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
不在此限。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保單週年日(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
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不得
晚於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日
(不得高於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
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