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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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17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之費用。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