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7 條
一次性密碼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由客戶提供或自行輸入之帳號及密碼或個人識別資料(如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後完成身分登錄辦理,會員公司依與客戶
約定發送一次性密碼之手機門號或電子信箱。
二、信物管理:
(一)應至少六位數。
(二)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該密碼即失效。
(三)每次密碼有效性不得逾 5 分鐘,逾時即需重新申請發給新密碼。
(四)手機號碼或電子信箱之異動:會員公司應核驗客戶身分後重新設定
。
(五)採用簡訊傳輸一次性密碼發送端之電話門號應與發送行銷廣告之門
號有所區隔,以利客戶識別。如採用商用簡碼者,則不在此限。
三、身分驗證:
應運用一次性密碼技術產生並限制一次性使用。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