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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71 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 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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