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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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第 171-1 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