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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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七三之二、保險公司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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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選擇方式
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得自行選擇以
實物給付或現金給付方式受領保險給付。
(二)有條件變更方式
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除保險契約約定之特
殊情形改採現金給付外,受益人應以實物給付方式受領保
險給付。
保險公司採前項第二款有條件變更方式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
商品時,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文件中就改採現金給付之特殊情
形提具合理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