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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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七三之三、保險公司設計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物給付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但以被保險人身
故作為給付條件者,不在此限。
(二)實物給付應與所連結之保險事故有關,並以提供醫療服務
、護理服務、長期照顧服務、健康管理服務、老年安養服
務、殯葬服務,及為執行前述各項服務所需之物品為限。
(三)得採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設計。
前項第三款所稱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混合之方式係指下列方
式之一:
(一)保險範圍同時涵蓋多項保險事故之保險商品,部分保險事
故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
(二)同一保險事故,部分採實物給付,餘採現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