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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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七三之四、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除應依其商品性質參考各
該險種示範條款辦理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實物給付內容之規格。
(二)實物給付涵蓋之地區。
(三)實物給付內容異動時(例如:變更所提供物品之品牌、變
更服務提供機構)之通知方式,並應確保變更後之實物給
付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規格。
(四)無法依約提供實物給付,或提供之實物給付內容規格低於
保險契約約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無論給付選擇方式或有
條件變更方式),該處理方式並應提供受益人合理之補償
。
(五)要保人因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單借款或減額繳清保險
影響實物給付內容時之處理方式。
保險公司應提供第一七三點之五第一款之實物給付說明書予
要保人,列為保險契約之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