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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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七三之六、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或與異業廠商合作
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自行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
時,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瞭解要保人對實物給付之需求,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
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二)銷售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時,應於保單條款及商品簡介揭
露實物給付之內容及給付限制等相關資訊。
(三)應辨識於實物給付營運過程中可能面臨之狀況並建立因應
之作業機制,其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提供實物給付之相關作業流程。
2.實物給付未依約提供時之相關處理機制,其處理機制考
慮之因素應至少包含保險公司自身、保戶、法令及社會
環境變化。
3.受益人對實物給付內容或品質之瑕疵或不滿意所產生糾
紛之處理機制。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與異業廠商合作提供約定之
物品或服務時,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前項各款規定。
(二)應於保險商品簡介及公司網站標示查閱合作廠商相關資訊
之方式。
(三)應與合作廠商簽訂契約,載明實物給付之項目內容,及雙
方之權利義務及違反之效果。
(四)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及不定期對合作廠商進行查核或
監督,確保無違反契約之約定。
(五)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實物給付權益受有損失,
保險公司仍應對保戶依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