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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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七三之七、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如使用通貨膨脹率或其他因素反映成本
應說明必要性與合理性。
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1.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
2.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3.通知要保人新保險費率之方式及時點。
4.新保險費率計收之起算時點。
5.要保人不同意新保險費率之處理方式。
6.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保險費率。
(二)擬訂「保險費調整機制作業準則」,應包括:
1.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前之風險控管。
2.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時之相關作業。
3.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後之風險控管。
保險公司未採取保險費調整機制時,應說明其風險控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