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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一七四、保險費的墊繳應於保險契約中明定。另主、附約保險費的墊繳範 圍、方式與順序(如約定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以後附加之附約 ),並應於要保書明白揭露,且經要保人同意。